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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4〕71号
来源:美高梅娱乐城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9-17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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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4〕7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632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新兴村、前进村2.7716公顷(合41.57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南沙港快速路横沥立交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横沥镇新兴村、前进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新兴村集体土地0.0774公顷(合1.161亩)、前进村集体土地2.6942公顷(合40.41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新兴村

水田

0.0114

土地补偿费

76.440

0.8714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45.864

0.5228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0.0001

土地补偿费

61.152

0.0061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45.864

0.0046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0278

土地补偿费

53.508

1.4875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20

1.0625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0072

土地补偿费

91.728

0.6604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45.864

0.3302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0309

土地补偿费

61.152

1.8896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0

0

新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新兴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前进村

水田

0.3769

土地补偿费

76.440

28.8102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45.864

17.2861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0.7711

土地补偿费

61.152

47.1543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45.864

35.3657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5762

土地补偿费

53.508

30.8313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20

22.0224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坑塘水面

0.3340

土地补偿费

91.728

30.6372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45.864

15.3186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村道路

0.0530

土地补偿费

53.508

2.8359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20

2.0257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农田水利

0.0403

土地补偿费

53.507

2.1564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19

1.5403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建设用地

0.4250

土地补偿费

61.152

25.9896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未利用地

0.1177

土地补偿费

30.576

3.5988

前进村民委员会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新兴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新兴村、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横沥镇新兴村、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地类名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沥镇新兴村、前进村民委员会

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

横沥镇国土所(联系人:刘鸿鹄,电话:020-84968567)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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