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本市实行建设用地供应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审批,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除外”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建设用地供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审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
根据《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本市实行建设用地供应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审批,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除外”规定,我市采用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审批为基本原则,凭规划条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件以及取得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复意见的,原则上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另行单独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合并办理一件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并办理(公开出让成立项目公司)一件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社会投资类带方案出让用地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一件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一件事”。
按照《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实行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审批的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业务无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调整
(一)新增事项
1.新增“划拨决定书核发”(子项),并设置“划拨决定书核发(主动核发)”、“划拨决定书核发及变更”2项业务办理项。
2.在“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子项),新增设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划拨用地)”1项业务办理项。
3.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主项),新增设置“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1项子项。
(二)调整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公开出让)”事项调整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公开出让,单独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协议出让)事项调整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协议出让,单独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变更(集体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变更(集体建设用地,单独申请)”。上述事项仅涉及事项名称调整。
(三)取消事项
在“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子项),取消“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主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2项业务办理项。
四、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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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