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叶汾生的法定继承人莫均雄、莫小青、莫小萍承诺被继承人叶汾生的父母亲均先于叶汾生死亡,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叶汾生父母的死亡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1号窗。
联系方式:81503276。
登记字号:2026登记01001729号。
公告期:2026年01月14日至2026年02月12日
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