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王昌能及其配偶黄春娥的法定继承人王桂英、王越秀和王志华承诺被继承人王昌能的母亲张财秀与张才秀为同一人且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黄春娥的父亲王庭芬与王廷芬为同一人,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王昌能母亲张财秀与张才秀的同一人证明及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黄春娥父亲王庭芬与王廷芬的同一人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七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70。
公告期: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2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14日